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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能免除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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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一、民法典中借款合同可以中止吗?

借款合同是可以中止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当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是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中止合同的。

二、借款人有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3.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4.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果借款期限不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国家法律欠钱怎么规定的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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